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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煤矿安全规程辛集

2022-10-29 04:23:19 辛集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宣传新《煤矿安全规程》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系2001年版本,已实施15年,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虽历经几次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文修订,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煤炭科技的进步,特别是随着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须对《规程》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一是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理念。这十几年间,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技术进步速度加快,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确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意识得到坚决的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也必须实现根本好转。煤矿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得到控制,百万吨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煤矿安全生产根本好转的重要标志。

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几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完善。1992年颁布《矿山安全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2002年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执行和落实,都是通过《规程》加以体现。与此同时,随着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顺应行政许可简化的要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职能产生了新的变化,《规程》需要适时做以调整。

三是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都属于专业规章。随着煤炭工业十余年的发展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新制定和修订了200多部煤炭行业标准,这些规章、标准有的与《规程》不尽一致,甚至出现一些矛盾、“打架”现象,导致企业和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四是推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生产工艺的进步、科技装备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新”的大量采用,很多高效的、成熟的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和业内广泛认可的工艺和技术极大地提升了煤矿的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解放了煤矿生产力(如井下无人值守、矿井辅助运输技术、露天矿抛掷爆破等),这些都需要《规程》修订加以规范,体现科技进步。另一方面,一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工艺、装备需要借《规程》修订的时机加以严格限制、逐步淘汰。

五是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为主。修改《规程》是在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如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非正规开采、多井筒出煤等。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规定。

伴随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新修订的《规程》,以更加全面、科学、实用的面貌颁布实施,从而更好地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体现煤炭行业科技进步,更加有利于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或备案)等要求。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连续运输机、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如何宣贯和落实新《煤矿安全规程》

新《规程》对煤矿安全具有权威的法制约束力,同时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新《规程》,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煤矿企业、广大煤炭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强化学习宣传工作。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各企业实际,充分利用多种时机、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宣贯工作。要创新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宣传贯彻合力,利用督导调研“讲”、培训阵地“教”、考试测验“促”、监察执法“推”,多措并举,增强宣传贯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宣传贯彻工作有序推进。要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活动,在网站、报刊等开辟专栏,组织专业人员讲解释义,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推动新《规程》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要强化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全体监察执法人员,要在认真学习掌握新《规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新《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新《规程》各项条款。同时,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新《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对照新《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完善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完善生产安全系统和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充分发挥新《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认真抓好新《规程》落实主体煤矿企业的宣贯,督促各级各类煤矿企业制定新《规程》的落实方案,严格按照新《规程》对标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认真开展“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要求煤矿企业(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矿长、分管矿长等,带头学《规程》、懂《规程》、讲《规程》、用《规程》;还要督促煤矿企业要利用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班前会等形式,加大对井下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做到应知必知、应会必会,使新《规程》的各项规定在基层、在企业和生产一线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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